深圳LOGO设计公司之深圳标志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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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和时代・中国】vi标志设计公司 发布时间:2010-07-27 22:18:02 查看次数:
深圳LOGO设计公司之深圳标志与商标
1.深圳LOGO设计公司之深圳标志既有二维的(平面),也有三维的(立体)的。
2.关于深圳LOGO设计公司之深圳标志与商标的关系:根据商标法。
2.1能够将自己的商品(含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深圳LOGO设计公司之深圳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深圳LOGO设计公司之深圳标志和颜色组合,这些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注册商标的深圳LOGO设计公司之深圳标志,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2但是,下列深圳LOGO设计公司之深圳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深圳LOGO设计公司之深圳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深圳LOGO设计公司之深圳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深圳LOGO设计公司之深圳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3 除非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下列深圳LOGO设计公司之深圳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四)以三维深圳LOGO设计公司之深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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