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化妆品logo标志设计列入药典或食品药品条例中。1906年美国,公布的食品药品条例(简称FPDA)中不包括化妆品logo标志设计,后来发生了一系列因使用化妆品logo标志设计而受到损害的事例,1938年,在制订新的条例时,对化妆品logo标志设计也作了规定,以保证使用安全性;根据美国食品药品化妆品logo标志设计条例(FDC ACT).对化妆品logo标志设计的定义为:
(1),用除抹.仰倒.散布.喷雾或其他方法使用于人体或人体任何部位的物品,能起消洁.美化.增加魅力或改变外观的作用。
(2)不包括肥皂。
根据日本药事法,化妆品logo标志设计是指“为使人体清洁.美化.增加魅力、修饰容貌或者为保持皮肤或毛发的健美,而在人体上涂抹.散布和采取与之类似的其他方法施加的,对人体作用柔和的物品”、在药事法中以清洁身体为目的而使用的肥皂和牙膏也属于化妆品logo标志设计的范畴;
总而言之,世界各国对化妆品logo标志设计的使用对象.使用目的.使用方法和其安全性等方面单有一定规定,并都列入有关法规内。随着化妆品logo标志设计工业的发展.这类法规也不断地进行补充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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