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logo标志设计的法定含义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化妆品logo标志设计卫生监督条例》1自1990年1月1日起实施,它是我国化妆品logo标志设计生产和经营必须遵守的法规,它对化妆品logo标志设计作了如下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logo标志设计,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而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原轻工业部制订了。化妆品logo标志设计生产管理条例2,并于1987年1月1日起试行。该条例总则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指“化妆品logo标志设计”是以涂抹、喷硒或其他类似的方法.施于人体表而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为清洁.保护、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以及肘身体起缓和作用的各种产品(不包括牙膏和香皂.浴皂)。尽管根据我国法规,牙膏,香皂和浴皂不包括在化妆品logo标志设计的法定含义内,但从其生产工艺雷同性,行业生产管理和商业流通管理等方面考虑,在一般情况下,都把它们列为化妆品logo标志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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