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春企业VI设计商标的构成。
各国法律对长春企业VI设计商标构成的规定不尽相同。
如独联体国家规定,长春企业VI设计商标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立体,组合或其他各种形式,
美国长春企业VI设计商标法规定,任何文学,符号或标志,或者这类事物的组合都可以作为长春企业VI设计商标的构成要素。
目前,国际上有少数国家把包装和容器的特殊式样也列为长春企业VI设计商标的构成要素,允许注册。
由于长春企业VI设计商标竞争越来越激烈,国外一些厂家在长春企业VI设计商标设计上千方百计地标新立异,招徕顾客,他们推出了气味长春企业VI设计商标、音响长春企业VI设计商标。电子数据长春企业VI设计商标、传输长春企业VI设计商标等等,有的国家如罗马尼亚的长春企业VI设计商标法已规定颜色,产品形状或其包装,音响等都可作为法定的长春企业VI设计商标构成要素。但绝大多数国家尚未对上述形式的长春企业VI设计商标实行法律保护。
中国长春企业VI设计商标法规定,长春企业VI设计商标应当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除此之外,其他形式都不能作为中国长春企业VI设计商标构成要素。
二、长春企业VI设计商标的显著特征。
长春企业VI设计商标所具有的独特性或可识别性就是显著特征,无论是文字.图形.还是文字、图形的组合,都要立意新颖、独具风格,具有足以与其他同类长春企业VI设计商标设计相区别的特点。-酒店VI设计 http://www.hotelci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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